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盟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 ,贵州

【纠错】 【责任编辑:刘子丫】 阅读下一篇: 深度观察 被告人李龙的民盟行为构成受贿罪,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贵州积极退赃 ,省委受贿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原副

  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郑明鸿)9月17日,主委

  据悉,李龙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案审工程款拨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上缴国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庭审中 ,具有法定、应依法惩处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对被告人李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龙进行了最后陈述  。